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人必須是經(jīng)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yè)的法人或公民,。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更新時間:2020-06-15 10:40:54 查看全文>>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人必須是經(jīng)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yè)的法人或公民,。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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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xié)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xiàn)的協(xié)議,。
擔保合同的特征
從屬性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又稱附隨性、伴隨性,,是指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須以一定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被擔保的合同關系是一種主法律關系,,為之而設立的擔保關系是一種從法律關系,。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
補充性
擔保合同的補充性是指合同債權人所享有的擔保權或者擔保利益,。
相對獨立性
按照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定金合同屬于從合同,、要式合同、實踐合同,。定金作為一種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根據(jù)行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qū)嵸|(zhì)要件分類,分為要式行為和非要式行為,。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需要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的合同,。定金合同屬于實踐合同,。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融資居間合同,,也屬于居間合同的一種,,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有效,就受法律保護,。因此,,首先,居間人可以是自然人(法無明文禁止即為可行),;其次,,居間人的酬金是可以自行約定的。不違反法律,;第三,,居間人必須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相關的事項,不得隱瞞或提供虛假情況,,而只要居間人沒有實施惡意隱瞞或虛構事實的行為,,因此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貸款時,,人家讓簽訂的居間合同即為貸款中介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
居間合同違約的情形主要分為沒有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內(nèi)容進行,或者結(jié)果沒有達到合同中規(guī)定的要求,,居間人還需要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如實向委托人報告合同情況。當事人一旦發(fā)生違約,,就要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或者按照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執(zhí)行。
房地產(chǎn)居間合同也稱為房地產(chǎn)中介合同,、中介服務合同,,是房地產(chǎn)居間人(又稱中介人)與委托人訂立的、旨在實現(xiàn)委托人委托事項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居間合同,,又稱“中介服務合同”,是指居間人根據(jù)委托人的要求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托人須向居間人給付約定報酬的協(xié)議,。
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其中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
工程居間合同在法律上沒有專門的一個概念,,但是根據(jù)居間合同我們可以知道,,工程居間合同就是承攬工程的承包方和能夠提供商業(yè)機會的居間人簽訂的合同。該合同有法律效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任一方違約后都將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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