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設立公司流程:核名-租辦公室-確定公司章程-辦理“銀行詢征函”-去銀行開立公司驗資戶--辦理驗資報告-注冊公司-刻章--辦理企業(yè)組織機構代碼證-去銀行開基本戶-辦理稅務登記-申請領購發(fā)票-最后就是要開始營業(yè)了,。
更新時間:2022-09-05 15:27:52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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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yè)和有限公司的區(qū)別:
一、設立的基礎不同,。
公司的設立以章程為基礎,。而合伙的成立則建立在合伙合同的基礎上,合伙合同是全體出資人意思表示一致達成的協(xié)議,,他只對合伙的參加人,,即合伙合同的訂立者有約束力。
二,、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與合伙最根本的區(qū)別在于,兩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我國民法通則確立了中國的法人基本制度,。基本條件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有自已的組織機構和法人章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合伙企業(yè)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它承擔無限責任,,而公司則是企業(yè)法人。
三,、合伙與公司內部及外部法律關系上具有實質性差異,。
1,、公司有其區(qū)別于股東的獨立財產,而合伙的財產一般被認為屬全體合伙人共有,。
股份公司轉讓股份的限制有:
1.轉讓場所的限制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發(fā)起人
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
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fā)行股票的發(fā)行對象是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guī)定的條件;發(fā)行對象不超過35名,。
發(fā)行對象為境外戰(zhàn)略投資者的,,還應當遵守外商投資的相關規(guī)定。
“發(fā)行對象不超過35名”,,是指認購并獲得本次非公開發(fā)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資組織不超過35名。其中: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產品認購的,,視為一個發(fā)行對象;信托公司作為發(fā)行對象,,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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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開發(fā)行股票的基本條件是什么
可轉換公司債券賬務處理:
1.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
——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也可能在借方)
其他權益工具(權益成分的公允價值)
2.轉換股份前
公司決議的效力類型有:
1.決議不成立
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2)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3)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
(4)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通過比例的;
要約收購被收購公司董事會的義務
(1)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對要約條件進行分析,對股東是否接受要約提出建議,,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提出專業(yè)意見,。
(2)董事會針對收購所作出的決策及采取的措施,應當有利于維護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職權對收購設置不適當的障礙,,不得利用公司資源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不得損害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3)在收購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約收購完成前,,被收購公司除繼續(xù)從事正常的經營活動或者執(zhí)行股東大會已經作出的決議外,,未經股東大會批準,被收購公司董事會不得通過處置公司資產,、對外投資,、調整公司主要業(yè)務、擔保,、貸款等方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造成重大影響,。
(4)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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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購要約的規(guī)定是什么
上市公司收購要約的規(guī)定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在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采用要約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的,,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該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
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聘請財務顧問,,通知被收購公司,同時對要約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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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購一致行動人的界定
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投資者的董事,、監(jiān)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jiān)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投資者之間存在合伙,、合作,、聯(lián)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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