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發(fā)生原因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債的發(fā)生原因 | 債的效力 | 債的保全 | 債的擔保 | 債的轉移 | 債的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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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發(fā)生原因(掌握)
合同 (意定之債) | (1)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2)合同之債屬于意定之債,,具有任意性 (3)合同由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引起,,但合伙合同由共同法律行為引起,基于多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且多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相同 |
締約過失 (法定之債) |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 (4)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
單方允諾 (意定之債) | (1)單方允諾,,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如懸賞廣告: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2)單方允諾是表意人向不特定相對人發(fā)出的要約,,相對人踐行允諾內容則構成承諾,,表意人與相對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于相對人踐行允諾內容之時發(fā)生 |
侵權行為 (法定之債) | 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致害行為,。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予以賠償,侵權人也應當向被侵權人進行賠償,,雙方因此形成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內容的債權債務關系 |
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 | (1)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負擔必要債務的,,有權請求被管理人清償 (2)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如甲搶救自殺的乙,,甲替欠稅的乙繳納稅款,甲替乙贍養(yǎng)老人或撫養(yǎng)子女等) |
構成要件 | (1)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 (2)管理人具有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3)管理人對本人無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
適當管理義務 |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如為他人修理房屋,,在揭去瓦頂后不繼續(xù)修理,,顯較不開始修理對受益人更為不利,此時管理人即應繼續(xù)修理行為) |
通知義務 |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能夠通知受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通知義務系管理人的從給付義務) |
報告和交付義務 | 管理結束后,,管理人應當向受益人報告管理事務的情況,。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受益人 |
準合同效力轉換 | 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后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效力追溯至管理事務開始時) |
不真正 無因管理 | 誤信管理 | 誤將他人事務當作自己事務進行管理(欠缺“為他人管理”主觀要件,,不成立無因管理,,可能成立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 |
不法管理 | 明知是他人事務,卻為自己利益進行管理(欠缺“為他人管理”主觀要件,,不成立無因管理) | |
幻想管理 | 誤將自己事務當作他人事務進行管理(欠缺“管理他人事務”客觀要件,,不成立無因管理) |
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 |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給朋友的孩子發(fā)紅包的行為雖無法律依據,,但確系基于禮儀所給付,不構成不當得利) (2)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期前清償) (3)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明知的非債清償不予返還,;受損人在給付時不知無給付義務,,誤認為自己有給付義務的,則構成誤認的非債清償,,仍產生不當得利的法律效果,,受損人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構成要件 | (1)一方獲得財產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 (2)他方受有損失(≠損害) (3)獲得利益與受有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一方獲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無法律上的原因) |
給付不當得利(因給付而受利益) | (1)因法律行為無效、不成立,、被撤銷,、不被追認而發(fā)生的不當得利 (2)因合同解除而發(fā)生的不當得利 (3)因非債清償而發(fā)生的不當得利 (4)因合同所附解除條件成就而發(fā)生的不當得利 (5)因合同所附終期屆至而發(fā)生的不當得利 |
非給付不當得利 (因給付以外事由而受利益) | (1)行為:①受益人的行為(如稅務機關多收稅款);②受損人的行為(如納稅人多繳稅款),;③第三人的行為(如送報員將甲訂的報紙投入乙的報箱) (2)自然事件(如因連降暴雨致魚塘水位升高,甲魚塘中的魚躍入相鄰的乙魚塘中) (3)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如基于添附而發(fā)生的不當得利) | |
受損人的損失利益返還請求權 | 受損人有權請求得利人返還其所取得的不當利益 | |
返還義務 | 善意得利人 |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僅返還現存利益。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不當得利的功能不在于填平損失,,而在于返還所取得的沒有法律根據的利益) |
惡意得利人 |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 |
第三人 | 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
所屬章節(jié):第九章 債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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