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在備考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時,要一章不落的從頭學起,,夯實基礎,,提高備考效率。下文為《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基礎階段考點,,希望大家能夠堅持學習,,鞏固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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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掌握)
1.占有概述(大綱要求:熟悉)
概念 | 人對物進行管領與控制的事實 | |
有無占有權源 | 有權占有 | 基于法律上的原因而為的占有 |
無權占有 | 欠缺法律上的原因的占有 | |
是否知其無占有 的權源 | 善意占有 | 占有人不知無占有的權源,,而誤信有正當權源且無懷疑地占有 |
惡意占有 | 占有人明知無占有的權源,,或對是否有權源雖懷疑而仍為占有 | |
是否具有所有 的意思 | 自主占有 | 以所有的意思為占有 |
他主占有 | 不以所有的意思為占有 | |
是否直接占有 | 直接占有 | 占有人事實上占有物,直接對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如質權人對質物的占有,,保管人對保管物的占有 |
間接占有 | 基于一定法律關系而對直接占有其物之人有返還請求權的占有,如出質人對質物的占有,,寄存人對保管物的占有 |
2.占有取得原因(大綱要求:熟悉)
民事法律行為 | 如保管合同,、租賃合同、質押合同 |
事實行為 | 如建造房屋,、先占,、無因管理,、侵權行為 |
自然事件 | 如樹上果實落入鄰人院內 |
占有推定 |
3.占有效力(大綱要求:掌握)[與“輕一”不一致]
對權利人的 保護 | (1)請求返還原物: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是,,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2)損害賠償請求權: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shù)?,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
對占有的保護 | (1)侵占: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fā)生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2)妨害: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3)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2024年新增) |
所屬章節(jié):第八章 物權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