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主物權還是從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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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主物權。主物權,,是指不依賴其他權利而可以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從物權,是指不能獨立存在、須依賴其他權利的存在而存在的物權,如地役權﹑擔保物權,。劃分的法律意義:主物權能夠獨立存在,而從物權的存在須以其他權利的存在為前提,。從物權具有從屬性,隨所依賴權利的移轉而移轉,隨所依賴權利的消滅而消滅。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所有的土地,。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情形下,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可以作為建設用地。
(3)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內容主要包括:
①建設用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
②在建設用地上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③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處分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睹穹ǖ洹返?56條和第357條分別規(guī)定了“房隨地走”和“地隨房走”的房地一體規(guī)則,即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出讓,、劃撥,、轉讓、繼承等方式取得,。
3.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消滅 建設用地使用權除可因物權消滅的一般原因消滅外,還可因下列特殊原因而消滅:
(1)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未續(xù)期;
(2)建設用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
(3)建設用地使用權被拋棄;
(4)建設用地使用權被依法撤銷;
(5)建設用地使用權發(fā)生混同;
(6)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客體——土地滅失,。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權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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