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第一審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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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十七章 民事訴訟法
【知識點】第一審普通程序
我國民事訴訟程序體系的結構總體包含爭訟程序(爭訟程序包括第一審程序中的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jiān)督程序)與非爭訟程序(也稱非訟程序,,非訟程序包括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2022年新增)
(一)起訴和受理
1.起訴
起訴是一種民事訴訟法律行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使訴權的具體體現(xiàn),。根據(jù)“不告不理”原則,沒有起訴,,法院無權啟動訴訟程序,。(2022年新增)
(1)起訴條件(《民事訴訟法》第122條)
①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015單)②有明確的被告,;(2018單)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④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起訴方式
起訴的方式,以書面起訴為原則,,口頭起訴為例外,。(2022年新增)
2.受理
法院受理案件包括兩個階段:審查起訴和立案。(2022年新增)
(二)審理前的準備
1.在法定期限內送達訴訟文書
2.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
3.審閱訴訟材料和調查收集證據(jù)
4.通知追加當事人(2022年新增)
5.程序分流(2022年新增)
6.召集庭前會議(2022年新增)
(三)開庭審理
1.開庭審理的形式和要求
(1)開庭審理的形式:開庭審理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兩種方式,。
①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公開審理,。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2016多)
②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2)開庭審理的要求包括:①庭審活動必須是在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按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程序和步驟進行,。②庭審活動應當在各方當事人或其他訴訟代理人的參加下,以對席的方式進行,。③當事人之間所有爭議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都必須接受法庭調查并進行辯論,。④庭審活動以直接言詞的方式進行。⑤法院的裁判必須以庭審活動為基礎,,未經開庭審理的內容不得作為裁判的依據(jù),。(2022年新增)
2.開庭審理的程序(2022年新增)
普通程序中的開庭審理包括庭審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和宣告判決五個訴訟階段。
(1)庭審準備
(2)法庭調查(2022年新增)
(3)法庭辯論(2022年新增)
(4)合議庭評議(2022年新增)
(5)宣告判決(2022年新增)
3.法庭筆錄(2022年新增)
法庭筆錄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由書記員制作的反映法庭全部審判活動的真實情況的記錄(包括以下內容:①案由,;②開庭審理的時間、地點,;③是否公開審理,;④審判員、書記員姓名,;⑤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住所;⑥審判員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⑦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的過程和內容,;⑧合議庭評議筆錄,;⑨當庭宣判的應記明判決主文,,當事人對判決的聲明。定期宣判的,,應另作宣判筆錄),。
法庭筆錄應當有全體審判員、書記員的簽名,,以表明法庭筆錄的真實性和嚴肅性,。法庭筆錄的內容,應當向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
4.審理期限(2022年新增)
審理期限,,是指某一案件從法院立案受理至作出裁判的法定期間。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四)特殊情況的處理
1.撤訴
(1)申請撤訴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按撤訴處理的情形
原告(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2.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適用于下列情況:①被告提出反訴,法院已經把反訴和本訴合并審理,,而原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對反訴可以缺席判決,。②不是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③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④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⑤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2022年新增)
3.延期審理的情形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jù),,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4.訴訟中止的情形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5.訴訟終結的情形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3)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4)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以及解除收養(yǎng)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2022年調整)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