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稅收違法行為及其處罰規(guī)定_2021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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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稅收違法行為及其處罰規(guī)定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三章 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稅收違法行為及其處罰規(guī)定
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稅收違法行為及其處罰規(guī)定
第四節(jié) 行政處罰程序
【考點3】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
一,、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程序
1.行政執(zhí)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
2.行政執(zhí)法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
3.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④行政執(zhí)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時將案件移送書及有關材料目錄抄送人民檢察院,。行政執(zhí)法機關在移送案件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并抄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后,,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2020年新增)
二、公安機關審查程序
1.公安機關對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的回執(zhí)上簽字;其中,,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
2.移送材料不全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受案件的24小時內書面告知移送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在3日內補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3.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照相關規(guī)定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
(1)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
(2)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相應退回案卷材料,。(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
4.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與行政執(zhí)法機關交接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證據材料;行政機關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并辦結交接手續(xù);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5.公安機關立案后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書面通知行政執(zhí)法機關,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不立案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應當將案卷材料退回行政執(zhí)法機關,行政執(zhí)法機關應當對案件作出處理,。(2020年新增)
6.人民檢察院對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對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提出檢察建議或者司法建議,,移送有關行政執(zhí)法機關處理,。(2020年新增)
三、異議解決
1.行政執(zhí)法機關接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后,,認為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jiān)督,。
2.移送案件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jiān)督,。
4.移送程序中的其他問題
(1)對保管條件、保管場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公安機關可以在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證據后,,商請行政執(zhí)法機關代為保管。
(2)公安機關審查發(fā)現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證據不充分的,,可以就證明有犯罪事實的相關證據要求等提出補充調查意見,商請移送案件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公安機關可以自行調查。
(3)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行政執(zhí)法機關辦理的行政案件涉嫌犯罪,,向公安機關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的,,公安機關應當接受,,不得要求相關單位或者人員先行向行政執(zhí)法機關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
(4)移送程序中行政處罰的處理規(guī)定
①行政執(zhí)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②行政執(zhí)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依法折抵相應罰金,。
第五節(jié) 稅務行政處罰
【考點1】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熟悉)(P73)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分類 | 種類 |
行為罰 | 停止出口退稅權 |
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 |
財產罰 | 罰款 |
沒收違法所得 |
分類 | 行政處罰 | 稅務行政處罰 |
人身自由罰 | 行政拘留 | — |
行為罰 | 責令停產停業(yè) | 停止出口退稅權 |
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zhí)照 | 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 |
財產罰 | 罰款 | 罰款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沒收違法所得 | |
精神罰 | 警告 | — |
— |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 — |
2.非稅務行政處罰的情形
(1)責令限期改正,,包括責令停止或改正稅收違法行為,、責令限期進行納稅調整等;
(2)收繳或停售發(fā)票(屬于行政強制執(zhí)行措施);
(3)其他,如通知有關部門阻止出境,、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收繳稅務登記證、停止抵扣等,。
【考點2】稅收違法行為及其處罰規(guī)定(熟悉)(P73)
一,、違反日常稅收管理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罰規(guī)定
違法行為 | 處罰 |
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 |
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 | |
未按照規(guī)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 | |
未按照規(guī)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
二、直接妨害稅款征收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罰規(guī)定
違法行為 | 表現形式 | 處罰 |
偷稅 | 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 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逃避追繳欠稅 |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 | 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騙稅 |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 | 1.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稅務機關可以在規(guī)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
抗稅 |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 | 情節(jié)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考點3】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
一、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原則
二,、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定制
【舉例】《北京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裁量階次 | 適用條件 | 具體標準 |
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以下簡稱限改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較輕 | 在限改期限內未改正,,逾期1個月以內的 | 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 ||
……… |
項目 | 具體規(guī)定 |
發(fā)布形式 | 以規(guī)范性文件形式發(fā)布,,并結合稅收行政執(zhí)法實際及時修訂 |
制定主體 | 省稅務局 |
能否單獨作為處罰依據? | 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guī)定實際上是一種解釋性,、指導性規(guī)則,,與一般意義上的稅收法律規(guī)范或者稅法規(guī)則是不同。故稅務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為依據,,并在裁量基準范圍內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得單獨引用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作為依據 |
三、行政處罰裁量規(guī)則適用
1.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首次違反且情節(jié)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fā)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2.稅務機關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外,,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
3.當事人同一個稅收違法行為違反不同行政處罰規(guī)定且均應處以罰款的,應當選擇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
4.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義務。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稅務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擬處理結果,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5.稅務人員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或者由稅務機關決定回避,。
6.稅務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進行復核,,陳述申辯事由成立的,,稅務機關應當采納;不采納的,應予說明理由,。稅務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7.對情節(jié)復雜、爭議較大,、處罰較重,、影響較廣或者擬減輕處罰等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經過集體審議決定,。
做個內心陽光的人,。不憂傷,不心急,。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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