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確認和行政許可是什么
精選回答
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二者目的不同
行政確認制度的目的具有多樣性,,主要包括:
首先,,對某種不明確的事實或狀態(tài)予以明確,,預防和解決糾紛。比如公安機關對當事人交通事故的認定,,利于當事人侵權損害賠償爭議的解決,。
其次,方便行政機關進行科學管理,。行政機關將確認結果作為進一步管理的前提,,也可以通過確認掌握一定的信息,為作出相關決策提供依據,,比如對文物保護單位的進行認定后,,則可給予特別保護,不允許被污染和破壞,。
再次,,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通過法律上的承認,,相對人的資格或權利義務受到認可和肯定,,從而具有了公信力,可以申請各種需要取得而尚未取得的權利,,或在相關領域就業(yè),。
最后,節(jié)省社會資源,,維護社會秩序,。行政確認相當于國家以其公權力作出判斷,公民則不需要花費人力,、物力,、財力等對一些復雜的、不易判斷的事項作出判斷,,比如某種食品的質量是否達到一般的標準,。行政許可的目的則比較單一,主要目的在于控制某種行為所帶來的危險,,穩(wěn)定社會秩序和維護公共利益,。
2、二者的羈束性不同
行政確認行為具有嚴格的羈束性,。法律在事先即對行政確認的范圍,、形式、程序,、方法作出具體規(guī)定并對某種確認所遵循的技術規(guī)范作出規(guī)定具體標準,,行政主體只能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技術鑒定規(guī)范進行確認。相對而言,,行政許可沒有如此嚴格的羈束性,,行政機關在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時,,還需要衡量相關的多種因素,比如對于一些存在數量限制的許可,,一旦達到既定數量,,即使申請人符合各種條件,亦不能被許可,。
3,、所針對的事項不同
行政確認針對的是某種事實,、資格或權利義務關系,。對是否存在、是否具備和權利義務處于何種狀態(tài)作出判斷,。行政許可針對的只能是行為,,也就是說只能對行為進行限制或禁止,。雖然解除禁止或限制的條件可以表現(xiàn)為賦予某種權能,、給予某種資格甚至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4、法律效果不同
首先,,行政確認是對相對人是否具有某種法律地位,、法律關系以及法律事實是否存在的宣告,,行政確認本身并不直接設定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也不會直接導致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變更或消滅。而行政許可直接設定了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直接的法律效果,。一旦獲得準許,被許可人必須依法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否則受到制裁,行政機關還要依法對其監(jiān)督檢查。其次,不經確認或沒有被確認并不意味著當事人必然不能從事某項活動;而從事未經許可的行為,,將發(fā)生違法的后果,,當事人會受到嚴重的制裁,。
5,、行為方式不同
從行政確認的行為方式來看,既有依申請的確認,,也有依職權的確認,,而行政許可只能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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