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物的分類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物的分類,。
【內容導航】:
1.動產與不動產
2.特定物與種類物
3.主物與從物
4.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5.原物與孳息
6.定著物與附著物
7.貨幣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2篇第二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一節(jié)物權概述的內容,。
【知識點】:物的分類
1.動產與不動產
(1)不動產的物權變動,,以登記為要件;動產的物權變動,,一般以物的實際交付為要件,。
(2)不動產糾紛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涉外不動產糾紛的處理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動產糾紛的管轄則不受此限,。
2.特定物與種類物
(1)有些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特定物,有些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種類物,。
(2)種類物的轉讓通常以物的交付時間為所有權轉移時間;特定物的轉讓,,可以物的交付為所有權轉移的標志,,也可以按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確定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3)特定物在交付對方當事人之前滅失的,,可以免除義務人實際交付原物的義務,由過錯的當事人承擔損失;種類物在交付前滅失的,,義務人應交付同等種類物,。
3.主物與從物
在法律無規(guī)定或合同無相反約定時,主物所有權轉移時,,從物所有權也隨之轉移,,即對主物的處分及于從物。
4.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數人共享一個債權或者共負一個債務,,標的物為可分物的,,債權人可以享有按份債權,債務人可以負有按份債務;標的物為不可分物的,,債權人之間是連帶債權,,債務人之間負連帶債務。
5.原物與孳息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孳息歸原物所有人所有,。轉讓原物時,孳息收取權一并轉移,。
6.定著物與附著物
(1)定著物(如房屋,、地下管道),是指固定于地上或地下,、不能移動的物;附著物(如電梯,、浮雕、掛櫥),,是指附著于其他物上,、可以與所附著之物分離,,但分離之后不能正常發(fā)揮其用途的物,。
(2)定著物不是其所定著的物的一部分,也不是從物,,而是獨立的物,。
(3)定著物屬于不動產,適用于不動產法律;附著物有的是動產(如窗式空調,、掛櫥),,有的在法律上視為不動產(如電梯、墻上浮雕),。
7.貨幣
(1)貨幣的所有權與占有不能分離(占有貨幣的人即被推定為貨幣的所有權人),,喪失貨幣的占有,,不存在作為物上請求權的返還請求權,僅存在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2)貨幣所有權的讓與,,是事實行為,以移轉占有為標志,,無論讓與人有無行為能力,,該讓與行為均為有效。
(3)貨幣進行借貸時,,借用人即時取得對貨幣的所有權,,貸與人并不間接占有該貨幣,而僅對借用人享有債權,。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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