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稅法二》答疑精華:境外所得計算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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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個人所得稅和企業(yè)所得稅,,境外所得計算的區(qū)別
【答】個人所得稅:分國分項、分國加總
個人所得稅境外所得的計算,,分國分項即從同一國家取得的所得,,各項目需要分別計算各自的抵免限額,然后將各項目的抵免限額相加,,減去在該國繳納的稅額合計,,從而計算是否應補個人所得稅。
舉例:王某從美國取得偶然所得2000元,,已納個人所得稅100元,,從美國取得稿酬所得5000元,已經(jīng)繳納個人所得稅600元,。
則偶然所得抵免限額=2000×20%=400(元);稿酬所得抵免限額=5000×(1-20%)×20%×(1-30%)=560(元)
在美國取得的所得合計抵免限額=400+560=960(元),。
應補稅額=960-100-600=260(元)。在同一國家的兩項所得,,需要分別計算其抵免限額,,然后再相加作為該國所得總的抵免限額。加總是將同一個國家的所得,,最后將各個項目在我國應補繳的稅款相加,。如果是不同國家的所得,,是不能加總抵補的。【分國分項計算,,分國不分項抵免】
企業(yè)所得稅:分國不分項
企業(yè)所得稅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境內(nèi)外所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外國的所得額/境內(nèi),、境外所得總額
舉例:企業(yè)2016境內(nèi)所得為800萬元,從境外某國兩個分支機構取得的稅后所得分別為50萬和90萬,,在境外已經(jīng)按20%的稅率繳納了所得稅,,該企業(yè)適用的稅率為25%。
境外所得應納稅所得額=(50+90)/(1-20%)=175(萬元),,境外所得扣除限額=(800+175)×25%×175/(800+175)=43.75(萬元),,境外實際繳納=175×20%=35(萬元),境外所得應補繳企業(yè)所得稅=43.75-35=8.75(萬元),,即境外同一個國家的所得,,不區(qū)分項目合并一起計算在我國的扣除限額,但是不同國家的所得之間不能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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