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
精選回答
視同銷售的征稅規(guī)定
(一)視同銷售貨物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代銷中的委托方,。
2. 銷售代銷貨物——代銷中的受托方,。
3.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gòu)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gòu)移送到其他機構(gòu)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gòu)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 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 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對內(nèi)使用)
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6. 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7. 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 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對外使用)
(二)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
1.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雙公例外”原則)
(1)上述視同銷售情形不含其他個人無償提供的服務。
(2)納稅人出租不動產(chǎn),,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視同銷售服務,。
2. 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zhuǎn)讓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雙公例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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