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的效力與解釋_2020年《稅法一》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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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稅法的效力與解釋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一章-稅法基本原理
【知識點】稅法的效力與解釋
稅法的效力與解釋
(一)稅法的效力
空間效力 | 全國,、地方 |
時間效力 | 生效,、失效、溯及力 |
對人的效力 | 屬人,、屬地,、屬地兼屬人,我國采用的是屬地兼屬人原則 |
(重點)時間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
生效 | 1.稅法通過一段時間后開始生效 2.通過發(fā)布之日起生效(個別條款修訂等)【最常見】 3.公布后授權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施日期 |
失效 | 1.以新稅法代替舊稅法【最常見】 2.直接宣布廢止 3.稅法本身規(guī)定廢止的日期【最少見】 |
溯及力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有利溯及,;從輕原則 |
(二)稅法的(法定)解釋
1.法定解釋的特點
專屬性 | 嚴格按照法定的解釋權限進行 |
權威性 | 與被解釋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相同效力 |
針對性 | 法定解釋大多是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中進行的,,是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具體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有針對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體的法律事件或事實,,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
2.法定解釋分類
(1)按解釋權限分類
種類 | 解釋主體 | 效力及特點 |
立法解釋 | 三部門: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國務院 地方人大常委會 | 1.解釋效力=被解釋的法的效力 2.可作為判案依據(jù) 3.屬于事后解釋 |
司法解釋 | 兩高+兩高聯(lián)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兩高聯(lián)合作出的共同解釋 | 1.具有法律效力,可作為判案依據(jù) 2.稅收司法解釋在我國僅限于稅收犯罪范圍 |
行政解釋 | 國家稅務行政主管機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 執(zhí)行中有普遍約束力,,但原則上不能作為法庭判案直接依據(jù) |
(2)按解釋尺度分類
解釋方法 | 含義 |
字面解釋 | 必須嚴格依稅法條文的字面含義進行解釋,,既不擴大也不縮小(基本方法) |
限制解釋 | 對稅法條文所進行的窄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 如:個稅中“在中國境內(nèi)有住所”解釋為“因戶籍、家庭,、經(jīng)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nèi)習慣性居住” |
擴充解釋 | 對稅法條文所進行的大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 |
恒久的堅持,,無事不可成。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好好學習吧,!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小燕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