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原則_2020年《稅法一》基礎考點
你努力不一定會成功,,但你不努力一定會失敗,。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一起來看看今天稅務師《稅法一》的考點內容吧,!努力學習吧,!
【內容導航】
稅法原則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一章-稅法基本原理
【知識點】稅法原則
稅法原則
稅法原則(4基本+6適用)★
稅法基本原則 | 稅法適用原則 |
1.稅收法律主義 2.稅收公平主義 3.稅收合作信賴主義 4.實質課稅原則 【小燕提示】法公信實 | 1.法律優(yōu)位原則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3.新法優(yōu)于舊法原則 4.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原則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6.程序優(yōu)于實體原則 |
(一)稅法基本原則(4個)
稅法基本原則 | 含義 | 要點 |
稅收法律主義 | 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guī)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皆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規(guī)定 | 課稅要素法定 課稅要素明確 依法稽征 |
稅收公平主義 | 必須根據(jù)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 | 經(jīng)濟上的稅收公平和法律上的稅收公平 |
稅收合作信賴主義 | 一方面,,納稅人應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繳納稅款 另一方面,沒有充足的依據(jù),,稅務機關不能對納稅人是否依法納稅有所懷疑 | 征納雙方信賴而不對抗 |
實質課稅原則 | 納稅人真實負擔能力決定其稅負,,不能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課稅要件 | 防止納稅人避稅與偷稅,增強稅法適用的公正性 |
(二)稅法適用原則(6個)
稅法適用原則 | 含義 | 解釋 |
1.法律優(yōu)位原則 | 效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 上位法優(yōu)于下位法: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fā)生沖突,,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 新法實施后,,之前人們的行為不適用新法,只能沿用舊法 | 如:營改增納稅人2016.5.1之前業(yè)務 |
3.新法優(yōu)于舊法原則 | 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guī)定時,,新法效力優(yōu)于舊法 【提示】以新法生效實施為標志 | 如:自2019.4.1起,增值稅原適用16%和10%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3%,、9% |
4.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原則 | 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一般和特別規(guī)定時,特別規(guī)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規(guī)定的效力 | 居于特別法地位級別較低的稅法,,其效力可高于作為普通法的級別較高的稅法(打破了效力等級限制) |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 實體法不具備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溯及力 | 實體性權利義務以其發(fā)生的時間為準,;而程序性問題(如稅務行政處罰等)新稅法具有約束力 |
6.程序優(yōu)于實體原則 | 在稅收爭訟發(fā)生時,,程序優(yōu)于實體,以保證國家課稅權的實現(xiàn) | 有爭議的稅款應先完稅再復議或申訴 |
遇到困難不低頭,,要迎難而上,。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好好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小燕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