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項目,。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6.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項目。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本通知附件規(guī)定的內容,,除另有規(guī)定執(zhí)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期執(zhí)行。
哪些情形進項稅不得抵扣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項目,。
二,、根據《國務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 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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