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立的個體戶是不是一定可以核定征收?
【問題】新設立的個體戶是不是一定可以核定征收?
【答案】
不是一定可以核定征收的,生產,、經營規(guī)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實施定期定額稅收征收管理。
【政策依據(jù)】《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shù)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jù),,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guī)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
第四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定期定額戶進行分類,,在年度內按行業(yè)、區(qū)域選擇一定數(shù)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額戶,,對其經營,、所得情況進行典型調查,做出調查分析,,填制有關表格,。
典型調查戶數(shù)應當占該行業(yè)、區(qū)域總戶數(shù)的5%以上。具體比例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第五條定額執(zhí)行期的具體期限由省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定額執(zhí)行期是指稅務機關核定后執(zhí)行的第一個納稅期至最后一個納稅期,。
《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
第二條凡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并根據(jù)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
稅務機關應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鞏固已有建賬成果,,積極引導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賬簿,正確進行核算,,如實申報納稅,。
第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
(一)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yè)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yè))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fā)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并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設置復式賬:
(一)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yè)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yè))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fā)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上述所稱納稅人月銷售額或月營業(yè)額,,是指個體工商戶上一個納稅年度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yè)額,;新辦的個體工商戶為業(yè)戶預估的當年度經營期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yè)額。
第六條達不到上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第七條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根據(jù)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設置賬簿條件,,對照選擇設置復式賬或簡易賬,,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賬簿方式一經確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進行變更,。
說明:因政策不斷變化,以上會計實操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以官方更新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