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qū)別是什么?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第八條第四款規(guī)定:“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y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jīng)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89號)第十九條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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