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業(yè)購進的貨物發(fā)生非正常損失,,其價值為零,,進項稅額無法抵扣,,應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企業(yè)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比如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其價值同樣為零,,所耗用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無法抵扣,,也應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例:A企業(yè)原材料發(fā)生非常損失,,其實際成本為7500元。A企業(yè)為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為17%.則會計賬務處理為: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8775
貸:原材料 75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7500×17%) 1275
又如,,A企業(yè)庫存商品發(fā)生非常損失,其實際成本為37000元,,其中所耗原材料成本為20000元,。A企業(yè)為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為17%.則賬務處理為: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40400
貸:庫存商品 37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20000×17%) 3400
如果上例題中改為在產品,,其他資料不變,,則賬務處理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40400
貸:生產成本 37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20000×17%) 3400
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1條的規(guī)定,凡是企業(yè)無轉讓價值的存貨,,一律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包括已霉爛變質的存貨;已過期且無轉讓價值的存貨,;生產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其他足以證明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這些霉爛變質或無轉讓價值的存貨,,不管是否有市場變化和產品結構調整的原因,都屬于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存貨,,其進項稅額在會計上均應做轉出處理,。
然而,由于市場變化和產品結構調整遭淘汰,、過時的存貨,,雖然市場價值降低,卻是由于市場變化引起的,,不屬于非正常損失,,只要沒有發(fā)生自然災害損失,沒有盤虧,、丟失或毀損,,就不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市場價值因市場變化而降低的存貨,,企業(yè)處理前一定要上報主管稅務部門,,得到稅務部門的認可,。否則,稅務部門會認為是因企業(yè)管理不善而導致市場價值降低,,甚至認為是因存在盤虧,、丟失或毀損的情形而使銷售收入總額降低,,從而造成企業(yè)不應有的稅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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