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東取得股份制企業(yè)派發(fā)的紅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政策解讀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xiàn)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jù)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股份制企業(yè)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fā)紅股),應以派發(fā)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股份制企業(yè)用盈余公積金派發(fā)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shù)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二)案例分析
案例:2010年5月,甲獲得A股份公司用盈余公積金派發(fā)的紅股1000股,,每股票面金額為1元,。
分析:甲從A股份公司用盈余公積金派發(fā)的紅股1000股,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其應納稅所得額應按派發(fā)的紅股股數(shù)(1000股)與股票票面金額(1元)乘積計算,,按適用稅率20%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甲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紅股股數(shù)1000股*股票票面金額1元*稅率20%=200元。
該筆稅款應由A公司代扣代繳,。
個人取得股份制企業(yè)以股票溢價發(fā)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的股本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政策解讀
股份制企業(yè)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shù)額,,不作為個人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yè)股票溢價發(fā)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
(二)案例分析
案例:A股份制公司將股票溢價發(fā)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其中,個人股東甲取得的轉增股本金額共計100萬元,。
分析:甲取得的A公司將股票溢價發(fā)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所得,,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不作為個人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股東甲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中未明確規(guī)定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必須經稅務機關審批的,,且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無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納稅人可自行享受減免稅,。因此,,甲無需辦理申請減免稅審批手續(xù)。
個人股東取得企業(yè)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fā)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政策解讀
將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后代扣代繳,。
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fā)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jù)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案例分析
案例:2010年6月,經公司股東會決議,,A公司將盈余公積金轉增股本,,其中,個人股東甲取得的轉增股本金額共計400萬元,。
分析:甲取得的A公司轉增股本,,屬于A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應按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即以轉增股本金額400萬元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20%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甲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轉增股本金額400萬元*稅率20%=80萬元
該筆稅款應由A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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