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又稱借據、借款據或者借款憑證,。借條是確認雙方借貸關系成立的原始憑證,。除支付報銷款項,、支付無需歸還的款項和確認以往債務外,,其他款項支付皆可以用借條,。在會計實踐中,,款項付出時如當時難于確定其使用性質,會計人員應堅持要求收款人出具借條,。收款人使用白紙書寫借條時,,“標題”可直接寫“借條”,“借據”或“今借到”,。
(二)領條
領條是確認應領款項(或物資,,下同)已實際領取的原始憑證。通常情況下,,領條表示兩重含義:一是應領款項已收到;二是所領款項屬于收款人應得,,無需歸還。因此,,會計處理上,,領條或用于報銷�,;蛴糜跊_銷往來或代辦收付,。
領條也有兩種形式,一是以白紙由收款人直接書寫或單獨出具:二是印制有固定格式的原始憑證,,付款時由收款人簽字領取,。后一種多為多人式的,而且不一定使用“領條”這一名稱,,職工工資表,、取暖費發(fā)放表等均屬這類領條。以自紙直接書寫領條時,,通常標題為“領條”,、“今領到”。而且必須在領條正文寫明領款原因,。
實踐中,,業(yè)務人員還可能從出納員處領取已蓋印章的空白轉 賬支票、填有數額的銀行匯票等,。其實質屬借,,但習慣上往往出具領條或收條。
(三)收條
收條是在不宜使用借條,、領條的情況下,,收款方出具的確認已收到款項的原始憑證。收條一般用于預收賬款,、接受投資、接受捐贈這類收款,,以及用于收到不退還原借條,、原欠條的還款,。會計實踐中,收到委托人轉交或代為返還的款項,、受托代保管款項,,以及非現金票據或實物接收,也多使用收條表示收訖,。
收條與借條比較,,不一定需要歸還,如收到還款的收條;收條與領條比較,,又不一定不要歸還,,形成借貸關系的收條有之,如收到預收賬款的收條,。據此,,收條的性質介于借條和領條之間,收款性質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所以使用收條時應特別審真,。寫收條時,除“標題”的“收條”或“今收到”外,。應在收條的正文部分寫明款項收受的性質或緣由,,否則,一旦發(fā)生糾紛,,持據人與出據人分別作出不同解釋,,第三方將很難作出裁判。
(四)收款收據
收款收據是印有固定格式的用以確認應領,、應收或借入款項已經收到的原始憑證,。諸多種類條據中,收款收據現時使用最多,,包含業(yè)務內容最廣泛,,因使用不當而引發(fā)的糾紛也最多。收款收據被應用于借,、領,、收、欠以及銷售等各方面業(yè)務事項,。但根據收款收據持據方可否憑據報銷這一特點進行分類,,收款收據可分為往來性收據與發(fā)票性收據兩大類。在目前,,我國規(guī)定發(fā)票性收據只限用于規(guī)費|生收款和非營利性行政事業(yè)單位代辦費收款,。
會計人員在出具或受理收款收據時,必須注意如下事項:
(1)應嚴格劃清往來性收據與發(fā)票性收據的界限,。凡屬往來性收據性質的,,均不得記入成本費用;凡屬發(fā)票性收據,,除單位內部費用收付外。所用收據均必須套印主管財政機關的監(jiān)制章,,否則不得作為發(fā)票性收據使用或收受,,違者。稅務機關將不給在稅前扣除甚至處以補稅罰款,。
(2)應規(guī)范填寫收據事由,。嚴格意義上的收款收據應屬于收條,但鑒于用收款收據代替借條,、領條甚至代替欠條在社會上已成慣例,,所以使用者只能在收款事由上加以區(qū)別。填寫收款事由時,,應盡可能做到用語準確,、詳略適當,讓使用者一看便能認定屬于借,、領,、收、欠的具體事項;作為持據方,,除審查收據的各要素項目外,,應重點審查收款事由書寫是否恰當,會不會在日后產生歧義而發(fā)生糾紛,。如果事由書寫不當,,應拒絕收受。提請出據方重開,。
(五)欠條
欠條是指債務方出具給債權方確認應償還但尚未償還款項數額的書面證據,。因此在條據大類中,欠條性質特別,,它只是體現對已存在的債權,、債務關系進行確認,并不因之導致款項的立即收付,。
欠條與借條有相同之處,,即兩者都可以確認借貸關系的成立,如憑一張借條或憑一張欠條都可以要求債務人還款,。但欠條與借條比較,,欠條則具有借條所不具有的“累積性”、“排它性”的特點,。用會計賬務作比喻,,借條相當于賬務記錄的發(fā)生額,在債權人存有債務人出具的幾張借條的情況下,如果債務人沒有債權人出具的還款收據或收條,,應以幾張借條金額的合計數作為債務金額處理,。而債權人持有債務人出具的幾張欠條時,如果債權人在最后一張欠條的日期以后沒有向債務人出具還款收據或收條,,則應以最后出具的一張欠條的金額作為債務金額處理,其他欠條或在最后一張欠條以前的還款收據或收條,,都不再作為確認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依據。當然,,上述欠條或借條上如果特別注明其他內容或欠條上均附有往來清單的,,則還需結合附注或清單的內容確認債務金額。
(六)送貨單
與以上幾種往來條據不同,,送貨單與會計人員特別是出納人員的關系,,不如以上幾種條據密切,但送貨單作為往來條據的作用不低于以上幾種條據,。貨款清收糾紛中,,不少供貨單位因為未出具送貨單,或者送貨單沒有收貨單位經辦人簽字也沒有收貨單位蓋公章(倉庫章,、業(yè)務章),。使得本單位在爭議中處于十分不利地位,甚至輸掉整個官司,。因此,,企業(yè)銷售過程中,凡不屬于現金買賣,,比如先供貨,、后收款,或者先收款(預收),、后交貨,,交貨時都必須出具送貨單并要求收貨方簽字或蓋章。
如果是賄貨方來人提貨,,則將“送貨單”改為“收貨單”;如果是代辦托運(發(fā)貨制),,將受托方簽字蓋章的托運單代替送貨單。
此外,。還有一些文字或簽字并不獨立成為條據,,但與有關內容結合則起到條據的作用,比如本文以下介紹的在發(fā)票或其他有關原始憑證上加注簽名,,均屬廣義的條據范圍,。
責任編輯:shiqing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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