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資格稅務機關
認定資格稅務機關為縣(市)國家稅務局。
二,、認定程序
1、申請,。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并提供合格辦稅人員證書,年度銷售(營業(yè))額等有關證件,、資料,,分支機構還應提供總機構的有關證件或復印件,領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一式三份,。
2、填表,。納稅人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所列項目,逐項如實填寫,,于十日內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
3、報批,。納稅人報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和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經(jīng)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核,、報有權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后,,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納稅人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
三,、認定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chǎn)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chǎn)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fā)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從事貨物批發(fā)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上的。
四,、政策依據(jù)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第326號)
2、關于調整個體經(jīng)營者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審批權限的通知(蘇國稅函〔2006〕28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第059號)
4,、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fā)《江蘇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國稅發(fā)「1995」第510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mào)企業(yè)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
(國稅發(fā)明電[2004]37號 )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mào)企業(yè)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發(fā)明電「2004」第062號)
責任編輯:wang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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