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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8-01-25
地 區(qū):行 業(yè):時效性:
第七十一條 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長,。
第七十二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之前,,無效宣告請求人撤回其請求或者其無效宣告請求被視為撤回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終止。但是,,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根據(jù)已進行的審查工作能夠作出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決定的,,不終止審查程序。
第五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七十三條 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未充分實施其專利,,是指專利權人及其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的方式或者規(guī)模不能滿足國內對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需求,。
專利法第五十條所稱取得專利權的藥品,是指解決公共健康問題所需的醫(yī)藥領域中的任何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包括取得專利權的制造該產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該產品所需的診斷用品,。
第七十四條 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決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作出駁回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或者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前,應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擬作出的決定及其理由,。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作出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同時符合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關于為了解決公共健康問題而給予強制許可的規(guī)定,但中國作出保留的除外,。
第七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使用費數(shù)額的,,當事人應當提出裁決請求書,并附具雙方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證明文件,。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并通知當事人。
第六章 對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
第七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fā)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中規(guī)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shù)額。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給予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七十七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fā)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中規(guī)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shù)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fā)給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fā)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yōu)發(fā)給獎金,。
第七十八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fā)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中規(guī)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shù)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yè)利潤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yè)利潤中提取不低于0.2%,,作為報酬給予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于10%,,作為報酬給予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七十九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所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第八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調解專利糾紛進行業(yè)務指導,。
第八十一條 當事人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十二條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處理,。
第八十三條 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方式予以標明,。
專利標識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十四條 下列行為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xù)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五)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后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于假冒專利行為,。
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并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第八十五條 除專利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的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fā)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發(fā)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fā)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五)其他專利糾紛,。
對于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的,,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提出,。
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發(fā)生糾紛,,已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中止有關程序,。
依照前款規(guī)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請求書,并附具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的寫明申請?zhí)柣蛘邔@柕挠嘘P受理文件副本,。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調解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恢復有關程序的手續(xù)。自請求中止之日起1年內,,有關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歸屬的糾紛未能結案,,需要繼續(xù)中止有關程序的,請求人應當在該期限內請求延長中止,。期滿未請求延長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第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對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采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寫明申請?zhí)柣蛘邔@柕牟枚〞蛥f(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中止被保全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有關程序,。保全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沒有裁定繼續(xù)采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第八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jù)本細則第八十六條和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中止有關程序,是指暫停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程序,授予專利權程序和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暫停辦理放棄,、變更,、轉移專利權或者專利申請權手續(xù),專利權質押手續(xù)以及專利權期限屆滿前的終止手續(xù)等,。
第八章 專利登記和專利公報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置專利登記簿,,登記下列與專利申請和專利權有關的事項:
(一)專利權的授予;
(二)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
(三)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五)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六)專利權的終止;
(七)專利權的恢復;
(八)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九)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第九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內容:
(一)發(fā)明專利申請的著錄事項和說明書摘要;
(二)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fā)明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實質審查的決定;
(三)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的駁回,、撤回,、視為撤回,、視為放棄、恢復和轉移;
(四)專利權的授予以及專利權的著錄事項;
(五)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說明書摘要,,外觀設計專利的一幅圖片或者照片;
(六)國防專利,、保密專利的解密;
(七)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八)專利權的終止,、恢復;
(九)專利權的轉移;
(十)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十一)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十二)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給予;
(十三)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的變更;
(十四)文件的公告送達;
(十五)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更正;
(十六)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