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簡易程序
(1)適用案件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
(2)不適用案件
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發(fā)回重審的,;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的,;適用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diào)解書的,;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3)簡易程序的特點
①開庭方式:當事人雙方可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經(jīng)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
②傳喚,、通知、送達: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裁判文書不可以用簡便方式送達)
③獨任審判: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4)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計算。已經(jīng)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提示】只能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不可以普通程序轉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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