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第六章 其他稅收法律制度
第三節(jié)契稅法律制度
一、納稅人
契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單位和個人。
二,、征稅范圍
契稅以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作為征稅對象。土地,、房屋權屬未發(fā)生轉移的,,不征收契稅。
契稅的征稅范圍主要包括: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
3.房屋買賣。
4房屋贈與,。
5.房屋交換,。
三、稅率
契稅采用比例稅率,,并實行3%~5%的幅度稅率,。
四、計稅依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為計稅依據。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應補交的契稅,,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土地收益作為計稅依據。
五,、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六,、稅收優(yōu)惠
1.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上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zhèn)職工按規(guī)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5.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生產的,,免征契稅。
6.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xié)定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lián)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
七,、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是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二)納稅地點
契稅實行屬地征收管理。納稅人發(fā)生契稅納稅義務時,,應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征收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期限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收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收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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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許紫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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