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征稅范圍_2020年初級會計《經(jīng)濟法基礎》必學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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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基本規(guī)定,、視同銷售、增值稅“境內”銷售的界定
【所屬章節(jié)】
《經(jīng)濟法基礎》第四章 增值稅,、消費稅法律制度
【知識詳解】
知識點: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基本規(guī)定(★★★)
1.基本范圍及要義
征稅范圍 | 要義 | |
銷售,、進口貨物 | 貨物,,是指有形動產(chǎn),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 |
銷售無形資產(chǎn) | 無形資產(chǎn),分為: (1)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 (2)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 (3)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chǎn),包括基礎設施資產(chǎn)經(jīng)營權(例如,,高速公路經(jīng)營權),、公共事業(yè)特許權、配額,、經(jīng)營權(包括特許經(jīng)營權,、連鎖經(jīng)營權、其他經(jīng)營權),、經(jīng)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wǎng)絡游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 |
銷售不動產(chǎn) | 不動產(chǎn),分為: (1)建筑物 (2)構筑物,,包括道路,、橋梁、隧道,、水壩等建造物 | |
銷售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 (1)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yè)務 (2)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yè)務 | |
銷售服務 | 交通運輸服務 | 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
郵政服務 | 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yè)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和機要通信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yè)務活動 | |
電信服務 | 可以分為: (1)基礎電信服務(例如,,語音通話服務) (2)增值電信服務(例如,短信服務,、衛(wèi)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 | |
建筑服務 | 可以分為: (1)工程服務 (2)安裝服務(例如,,安裝電梯) (3)修繕服務(修繕對象應為建筑物、構筑物) (4)裝飾服務(裝飾對象應為建筑物,、構筑物) (5)其他建筑服務,,如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等 | |
金融服務 | 可以分為: (1)貸款服務,指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jù)貼現(xiàn),、轉貸等業(yè)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指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chǎn)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臺)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3)保險服務,,包括人身保險服務和財產(chǎn)保險服務 (4)金融商品轉讓,,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yè)務活動 | |
現(xiàn)代服務 | 可以分為: (1)研發(fā)和技術服務 (2)信息技術服務 (3)文化創(chuàng)意服務(例如,,設計服務、廣告服務) (4)物流輔助服務(例如,,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 (5)租賃服務(包括不動產(chǎn),、動產(chǎn)融資租賃服務和不動產(chǎn),、動產(chǎn)經(jīng)營租賃服務) (6)鑒證咨詢服務(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翻譯服務和市場調查服務屬于咨詢服務) (7)廣播影視服務 (8)商務輔助服務(例如,,物業(yè)管理服務、經(jīng)紀代理服務) (9)其他現(xiàn)代服務 | |
生活服務 | (1)文化體育服務 (2)教育醫(yī)療服務 (3)旅游娛樂服務 (4)餐飲住宿服務 (5)居民日常服務(例如,,家政,、婚慶、美容美發(fā)) (6)其他生活服務 |
2.具體業(yè)務適用稅目辨析
業(yè)務 | 稅目界定 | ||
交通運輸服務 VS 物流輔助服務 | 貨運企業(yè)銷售多種服務,,單獨開展,、分別核算的 | 貨運服務 | 交通運輸服務 |
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 | 現(xiàn)代服務——物流輔助服務 | ||
各種“租” | 水路運輸?shù)某套?、期租業(yè)務、航空運輸?shù)臐褡鈽I(yè)務 | 交通運輸服務 | |
融資性售后回租 | 金融服務——貸款服務 | ||
將飛機,、車輛等有形動產(chǎn)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于發(fā)布廣告 | 現(xiàn)代服務——租賃服務(有形動產(chǎn)經(jīng)營租賃) | ||
(1)將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chǎn)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于發(fā)布廣告 | 現(xiàn)代服務——租賃服務(不動產(chǎn)經(jīng)營租賃) | ||
(2)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 | |||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 | 金融服務——貸款服務 |
知識點:視同銷售(★★★)
業(yè)務 | 是否視同銷售 | ||
視同銷售貨物 | 代銷業(yè)務 | 納稅人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 √ |
納稅人銷售代銷貨物 | √ | ||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 | 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 | × | |
跨縣(市) | √ | ||
納稅人將自產(chǎn)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 | 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 √ | |
納稅人將購進的貨物 | (1)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2)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3)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 √ | |
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 × | ||
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 | 納稅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無償轉讓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 | 用于公益事業(yè) | × |
以社會公眾為對象 | × | ||
其他情形 | √ |
知識點:增值稅“境內”銷售的界定(★)
情形 | 界定 | |
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 | 指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 |
在中國境內銷售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 指銷售的應稅勞務發(fā)生地在境內 | |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 | 指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chǎn)在境內 | |
指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 ||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 | 指所銷售其他服務或者無形資產(chǎn)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 下列情形(雖然購買方是境內單位或個人,,但)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chǎn):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fā)生的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chǎn)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chǎn) |
注:以上《經(jīng)濟法基礎》學習內容選自東奧名師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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