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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
【知識點相關內容】
2016年《經濟法基礎》相關考點通: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xù),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fā)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 年時開始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6.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二)納稅地點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在土地所在地繳納。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管轄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qū)使用的土地,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三)納稅期限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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