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消費稅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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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計稅銷售額
(二)銷售數(shù)量
(三)計稅依據特殊規(guī)定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消費稅
【知識點】消費稅計稅依據
消費稅計稅依據
(一)計稅銷售額
1.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全部價款中包含消費稅稅額,但不包括增值稅稅額,。
2.包裝物
(1)包裝物連同產品銷售——征收消費稅,。
(2)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類產品的包裝物押金除外)且單獨核算又未過期(超過1年)——不征收消費稅,。
【提示】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雖未逾期但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3)包裝物既作價隨同產品銷售,,又收取押金——分別按上述規(guī)定處理。
(4)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yè)銷售酒類產品(黃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二)銷售數(shù)量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shù)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shù)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shù)量;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shù)量。
(三)計稅依據特殊規(guī)定
1.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銷售數(shù)量征收消費稅,。
2.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為依據計算消費稅,。
3.白酒生產企業(yè)向商業(yè)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是隨著應稅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屬于應稅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因此,,不論企業(yè)采取何種方式或以何種名義收取價款,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4.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未分別核算各自銷售額;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將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即使分別核算也從高稅率)。
5.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規(guī)定
(1)白酒生產企業(yè)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yè)消費稅計稅價格高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70%)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2)白酒生產企業(yè)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yè)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guī)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范圍內自行核定,。
【提示】其中生產規(guī)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yè),,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至70%范圍內,。
(3)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生產企業(yè)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稅;低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最低計稅價格申報納稅。
【提示】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持續(xù)上漲或下降時間達到3個月以上,、累計上漲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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