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勞動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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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二)協(xié)商解除
(三)勞動者的單方解除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二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第四單元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主要內容,。
【知識點】: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
1. 協(xié)商解除
(1)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由勞動者主動辭職而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 勞動者的單方解除
(1)“提前通知”解除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②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提示】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理由(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也不需要經單位批準,但勞動者必須履行法定的通知程序,,并且不能獲得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沒有履行法定的通知程序,則屬于違法解除,,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2)“隨時通知”解除(2016年多選題,、不定項選擇題)
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巧記】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有過錯”,。
因用人單位有過錯,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即時解除(不需要事先告知)
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②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巧記】勞動者不需要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要我命”,。
【提示】勞動者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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