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jīng)濟法基礎》知識點:審判制度
會計從業(yè)取消后初級會計職稱考生要把握好機遇,東奧小編整理初級經(jīng)濟法基礎第一章總論第三單元民事訴訟知識點小結,,希望考生專心學習。
【內容導航】:
(一)回避制度
(二)公開審判制度
(三)兩審終審制度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jīng)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第三單元民事訴訟內容,。
【知識點】:審判制度
審判制度
2. 回避制度
(1)適用對象:
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不包括證人),。
【提示】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2)適用情形:
①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③與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
④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
3. 公開審判制度
【相關鏈接】“經(jīng)濟”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4. 兩審終審制度
(1)兩審終審制度的例外:
①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
(2)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如果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
【相關鏈接】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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