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訴訟管轄
初級會計職稱備考要把握好預習階段的黃金學習時期,,東奧小編整理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第三單元民事訴訟知識點,,希望考生勤加學習。
【內容導航】:
(一)一般地域管轄
(二)特殊地域管轄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第三單元民事訴訟內容。
【知識點】:訴訟管轄
第三單元 民事訴訟
訴訟管轄(地域管轄)
1. 一般地域管轄
(1)“原告就被告”原則
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原告就被告”原則的例外:
①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不在地球);
②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民事訴訟(不在中國);
③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訴訟(不在“外面”),。
【提示】上述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 特殊地域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①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提示】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進入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匯總學習更多基礎知識點,,爭取在理解的基礎上全部記憶,會后期的學習奠定良好的基礎,。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