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jīng)濟法》知識點: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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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責任
1.因果推定
投資者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賣出該證券發(fā)生虧損,或者因持續(xù)持有該證券而產(chǎn)生虧損,,即推定投資者的損失與虛假陳述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解釋1】虛假陳述實施日的確定:(1)對于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等積極的虛假陳述行為,,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發(fā)布虛假陳述文件的日期,,即可確定為虛假陳述實施日;(2)對于隱瞞和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則應以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個期日為虛假陳述實施日,。
【解釋2】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的確定:(1)監(jiān)管機關有關立案稽查的消息,,可以作為揭露日的標志;(2)媒體的揭露行為是否可以作為虛假陳述揭露日,,可與相關股票是否停牌掛鉤,,如果媒體的揭露行為引起該股票價格急劇波動導致其停牌的,則可以認定為揭露日,。
2.投資差額損失
(1)在基準日及以前賣出證券的,,投資人的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與實際賣出證券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人所持證券的數(shù)量計算,。
(2)在基準日之后賣出或者仍持有證券的,投資人的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與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準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人所持證券的數(shù)量計算,。
【解釋1】所謂基準日,是指虛假陳述揭露或者更正后,,為將投資人應獲賠償限定在虛假陳述所造成的損失范圍內(nèi),,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而規(guī)定的截止日期,。基準日分別按下列情況確定:(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虛假陳述影響的證券累計成交量達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過大宗交易協(xié)議轉讓的證券成交量不予計算;(2)按前項規(guī)定在人民
法院開庭審理前尚不能確定的,則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個交易日為基準日;(3)已經(jīng)退出證券交易市場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為基準日;(4)已經(jīng)停止證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為基準日;恢復交易的,可以前述第(1)項規(guī)定確定基準日,。
【解釋2】投資人持股期間基于股東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紅利、紅股,、公積金轉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資人持股期間出資購買的配股,、增發(fā)股和轉配股,不得沖抵虛假陳述行為人的賠償金額,。
3.連帶賠償責任
(1)發(fā)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發(fā)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3)發(fā)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證券服務機構在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解釋】(1)無過錯責任:發(fā)行人,、上市公司只要存在虛假陳述行為,,無論其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過錯責任:發(fā)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只有在原告(投資者)能夠證明其“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過錯推定責任:對于出具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保薦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以及發(fā)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首先推定其有過錯,如果其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應予免責,。否則,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投資者)無須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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