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預習考點:以前年度虧損的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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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單元 企業(yè)所得稅法律制度
以前年度虧損的彌補★
企業(yè)某一納稅年度發(fā)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xù)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解釋1】“虧損”,,是指企業(yè)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guī)定核實調(diào)整后的金額(即稅法口徑的虧損額),。
【解釋2】 5年內(nèi)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期限計算;先虧先補,,后虧后補,。
【解釋3】虧損彌補期限是自虧損年度報告的下一個年度起連續(xù)5年不間斷地計算。
【案例】
年度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未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應納稅所得額 | -120 | -70 | 30 | 30 | 20 | 10 | 50 |
【解析】(1)針對2010年的虧損額,,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為彌補期;截至2015年,尚有30萬元虧損未能在稅前彌補完,,這30萬元不得再結轉以后年度在稅前彌補,。
(2)針對2011年的虧損額,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為彌補期;由于2012年~2015年的盈利全部用于彌補2010年的虧損額,,因此,截至2016年,,尚有20萬元虧損未能在稅前彌補完,,這20萬元不得再結轉以后年度在稅前彌補,。
企業(yè)取得境外所得計稅時的抵免★
1.5年
企業(yè)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法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nèi),,用每年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1)居民企業(yè)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2)非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nèi)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fā)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lián)系的應稅所得,。
2.抵免限額應當“分國不分項”計算;計算公式(簡化):
抵免限額=境外某國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的我國稅率
【案例】甲企業(yè)2016年度境內(nèi)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適用25%的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甲企業(yè)分別在A國和B國設有分支機構(我國與A,、B兩國已締結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在A國分支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0萬元,,A國的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20%;在B國分支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0萬元,,B國的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30%。
抵免限額 | 境外已納稅款 | 處理 | |
A國 | 50×25%=12.5(萬元) | 50×20%=10(萬元) | 補稅2.5萬元 |
B國 | 30×25%=7.5(萬元) | 30×30%=9(萬元) | 結轉以后5個納稅年度抵補1.5萬元 |
綜上,,甲企業(yè)當年在我國境內(nèi)應納稅額=100×25%+2.5=2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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