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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概念,、原則及法律制度構(gòu)成
(一)政府采購的概念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nèi)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二)政府采購的原則
政府采購應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以及誠實信用等原則,。
1.公開透明原則
公開透明原則,是指有關采購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購活動等對社會公開,所有相關信息都必須公之于眾,。公開透明原則應當貫穿于政府采購全過程,。
2.公平競爭原則
公平競爭原則要求政府采購活動在確保公平的前提下充分引入競爭機制。因此,,公平競爭原則可以進一步劃分為競爭性原則和公平性原則,。
3.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主要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gòu)相對于作為投標人,、潛在投標人的多個供應商而言,,政府采購主管部門相對于作為被監(jiān)督人的多個當事人而言,應站在中立,、公允的立場上,,對于每位相對人都要一碗水端平,、不偏不倚、平等對待,、一視同仁,,而不厚此薄彼,因其身份不同而實行差別對待,。
4.誠實信用原則
一方面,,要求采購主體在項目發(fā)標、信息公布,、評標,、審標過程中要真實,,不得有所隱瞞;另一方面,,也要求供應商在提供物品、服務時達到投標時作出的承諾,,樹立相應的責任意識,。
(三)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構(gòu)成
我國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各部門特別是財政部頒布的一系列部門規(guī)章以及地方性法規(guī)和政府規(guī)章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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