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財務與會計》知識點:遞延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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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延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是指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guī)定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金額,即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當期發(fā)生額的綜合結(jié)果,,但不包括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的所得稅影響,。
遞延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
企業(yè)因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產(chǎn)生的遞延所得稅,通常應當計入所得稅費用,,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 某項交易或事項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規(guī)定應當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由該交易或事項產(chǎn)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其變化也應計入所有者權益,不構成利潤表中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
甲公司適用的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25%,。其持有一項成本為100萬元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會計期末公允價值為140萬元。假設甲公司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不存在余額,,且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差異。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1)會計期末確認40萬元(140-100)的公允價值變動: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 400 000
貸:其他綜合收益 400 000
(2)確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
借:其他綜合收益 100 0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100 000
2. 企業(yè)合并中取得的資產(chǎn),、負債,,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應確認相關遞延所得稅的,,該遞延所得稅的確認影響合并中產(chǎn)生的商譽或是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不影響所得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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