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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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
對于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承租人可以選擇不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作出該選擇的,,承租人應當將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的租賃付款額,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按照直線法或其他系統(tǒng)合理的方法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一)短期租賃
短期租賃,,是指在租賃期開始日,租賃期不超過12個月(1年)的租賃,。當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租賃期為1年的租賃合同時,,不能簡單認為該租賃的租賃期為1年,而應當基于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判斷可強制執(zhí)行合同的期間以及是否存在實質續(xù)租,、終止等選擇權以合理確定租賃期,。
(二)低價值資產租賃
低價值資產租賃,是指單項租賃資產為全新資產時價值較低的租賃,。
承租人在判斷是否是低價值資產租賃時,,應基于租賃資產的全新狀態(tài)下的絕對價值進行評估,,不受承租人規(guī)模、性質等影響,,也不應考慮資產已被使用的年限以及該資產對于承租人或相關租賃交易的重要性,。常見的低價值資產的例子包括平板電腦、普通辦公家具,、電話等小型資產,。
對于低價值資產租賃,承租人可根據每項租賃的具體情況作出簡化會計處理選擇,。選擇采用簡化會計處理的,,其低價值資產還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承租人能夠從單獨使用該低價值資產或將其與承租人易于獲得的其他資源一起使用中獲利,且該項資產與其他租賃資產沒有高度依賴或高度關聯(lián)關系,,如果承租人已經或者預期要把相關資產進行轉租賃,,則不能將原租賃按照低價值資產租賃進行簡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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