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2025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基礎高頻考點
努力從來不是為了向誰證明,,而是為了把命運握在自己手中,。2025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基礎階段已經(jīng)開始,所以,,別在該努力的年齡頹廢,,支棱起來,,知足,,上進,不負野心,。
2025中級課程 ‖ 1V1私教 ‖ 2025輔導書 ‖ 中級歷年試題
【第一章 總論】
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在法定期間內(nèi)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該法定期間即訴訟時效期間。
2.訴訟時效期間
長度 | 起算點 | |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 3年 | 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及義務人之日 |
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 ||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 20年 | 權利受到損害之日 |
提示
普通時效期間(3年)適用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最長時效期間(20年)適用延長的規(guī)定,。
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
中斷 | 中斷 | |
適用情形 |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chǎn)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權利人●不能) |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義務的要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權利人/義務人●表態(tài)) |
發(fā)生時間 | 發(fā)生于或存續(xù)至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nèi) | 訴訟時效進行中 |
對訴訟時效期間的影響 | 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以前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 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中斷事由終止時,,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4.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訴訟時效屆滿不消滅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只是讓債務人產(chǎn)生抗辯權。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未按照規(guī)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卻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訴訟時效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6.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侵礙險)
(2)不動產(chǎn)物權和登記的動產(chǎn)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chǎn);
(3)請求支付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或者扶養(yǎng)費,;(人身關系)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存款)
(5)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企業(yè)債券本息請求權,;(債券)
(6)基于投資關系產(chǎn)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出資義務)
(7)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定的其他請求權,。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訴訟時效相關內(nèi)容,。考生們要合理安排時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張小映老師2025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核心考點班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