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變更與終止——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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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信托的變更與終止
1.自益信托的解除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2.委托人的變更,、處分權
設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
(1)受益人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2)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3)經受益人同意;
(4)信托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第(1)項,、第(3)項、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3.信托的終止
(1)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辭任而終止,。但《信托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終止:
①信托文件規(guī)定的終止事由發(fā)生,;
②信托的存續(xù)違反信托目的,;
③信托目的已經實現(xiàn)或者不能實現(xiàn);
④信托當事人協(xié)商同意,;
⑤信托被撤銷,;
⑥信托被解除。
4.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歸屬
信托終止的,,信托財產歸屬于信托文件規(guī)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規(guī)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1)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
(2)委托人或者其繼承人,。
依照上述規(guī)定,信托財產的歸屬確定后,,在該信托財產轉移給權利歸屬人的過程中,,信托視為存續(xù),權利歸屬人視為受益人,。
5.強制執(zhí)行
信托終止后,,人民法院依法對原信托財產進行強制執(zhí)行的,以權利歸屬人為被執(zhí)行人,。
6.請求給付報酬
信托終止后,,受托人依法行使請求給付報酬,、從信托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時,可以留置信托財產或者對信托財產的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
7.清算報告
信托終止的,,受托人應當作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財產的權利歸屬人對清算報告無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但受托人有不正當行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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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