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基礎理論——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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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信托法基礎理論
一,、信托的概念
1.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2.信托的特征
特征 | 含義 |
信任 | 信托關系的成立與存續(xù),,以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信任為基礎與前提 |
財產權轉移和分離 | 財產權能夠由委托人分離出來并通過協(xié)議或其他文件轉移至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信托期間占有并行使財產權 |
財產管理與處分 | 受托人占有信托財產,,行使財產權,,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但必須依照委托人的意思進行 |
財產權與利益分離 | 受人之托,為他人利益管理財產的制度:受托人雖然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但受托人不能為自己的利益使用信托財產,更不能將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利益歸于自己 |
3.信托基本法觀念
基本法觀念 | 含義 |
財產權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 | 信托財產權主體為受托人,,利益主體為受益人 |
信托財產獨立 | 信托一旦有效設立,,信托財產即從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僅服從于信托目的 |
有限責任 | 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只要沒有違反信托并已盡職守則,對受益人所負的債務,、對第三人所負責任均以信托財產為限 |
信托管理連續(xù)性 | 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欠缺而影響其成立,,已成立的信托也不因受托人的更迭而影響其存續(xù) |
二、信托制度功能(基本制度功能,、其他功能)
制度功能 | 含義 |
轉移財產 | 委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實現(xiàn)信托財產與委托人的分離 |
管理財產 | 受托人利用自身的專業(yè)技能、財產管理經驗與能力,,為受益人的利益經營管理或處理信托財產的功能 |
融資功能 | 持有經營金融業(yè)務許可證的各類金融機構作為受托人,,通過辦理資金信托實現(xiàn)資金的歸集;受托人在資金的運用較自由:發(fā)放貸款,、投資不動產,、證券、欠缺流動性的股權等 |
協(xié)調經濟關系 | 金融機構作為受托人,,在開展信托業(yè)務中為經濟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居間、咨詢和資信調查等服務,,發(fā)揮溝通和協(xié)調各方經濟聯(lián)系的功能 |
三,、信托的分類
分類依據(jù) | 分類 | 含義 |
信托事務性質 | 民事信托 | 民事信托涉及的是民事范圍的信托事務,如:家族信托 |
商事信托 | 商事信托涉及的是商事范圍的信托事務,,如:公司資金運用信托 | |
受益人與委托人關系 | 自益信托 | 受益人與委托人合二為一(受益人=委托人) |
他益信托 | 受益人為委托人以外的他人(受益人≠委托人) | |
委托人人數(shù) | 單獨信托 | 接受單個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確定的財產管理方式、單獨管理與運用信托財產的信托 |
集合信托 | 接受兩個以上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確定的管理方式,,集合多數(shù)人的財產加以管理與運用并將實現(xiàn)的收益按照個人財產比例或信托文件約定分給受益人的信托 | |
信托成立的原因 | 意定信托 | 基于委托人的意思表示,通過法律行為設立的信托 |
法定信托 | 基于法律規(guī)定而成立的信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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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信托法基礎理論相關內容??忌鷤円侠戆才艜r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