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標的只能是動產(chǎn))——2025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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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提存(標的只能是動產(chǎn))
1.提存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chǎn)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2.提存成立
債務人將標的物或者將標的物依法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jīng)交付標的物。
3.通知
標的物提存后,,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其繼承人,、遺產(chǎn)管理人、監(jiān)護人,、財產(chǎn)代管人,。
4.提存的法律效力
(1)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2)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3)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5.提存物領取
(1)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jù)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2)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但是,,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后有權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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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jīng)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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