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_2024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




值得擁有的東西,,永遠都來之不易,。2024年中級會計師考試備考正在進行中,,想要在考試中取得好成績,,在學習的時候就要付出努力,!
【知識點】保證期間
【所屬章節(jié)】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保證期間
含義 | 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期限,。保證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 |
主張權利 | 連帶責任保證 |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
一般保證 |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 |
保證期間 | 有約定按約定 |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 |
未約定或約定不明 |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 |
【解釋1】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 | ||
【解釋2】保證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的,,視為約定不明 | ||
【解釋3】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 ||
保證期間的效力 | ①保證人如果有數(shù)人,債權人應在保證期間內(nèi)依法向每一個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否則,,對于保證期間內(nèi)未被主張保證責任的部分保證人,,其保證責任仍歸于消滅 | |
②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取得對債務人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后,,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保證人以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nèi)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為由主張不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③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nèi)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后,,又撤回起訴或者仲裁申請,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未再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人主張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
④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nèi)對保證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后,又撤回起訴或者仲裁申請,,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已經(jīng)送達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權人已經(jīng)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保證人行使了權利 | ||
⑤保證責任消滅后,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在通知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債權人請求保證人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有證據(jù)證明成立了新的保證合同的除外 |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nèi)容選自陸中寶老師《經(jīng)濟法》2023年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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