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的檢驗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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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標的物的檢驗
【所屬章節(jié)】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標的物的檢驗
(1)約定檢驗期間
①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②當事人約定的檢驗期限過短,根據(jù)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限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該期限僅視為買受人對標的物的“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限。
(2)未約定檢驗期間
①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fā)現(xiàn)或者應當發(fā)現(xiàn)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2年的規(guī)定,。
②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出賣人以買受人已經支付價款、確認欠繳數(shù)額,、使用標的物等為由,,主張買受人放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經濟法》2023年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