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_2024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




想要在中級會計師考試中取得好成績,,在備考的時候就要把決心化為動力,,為自己設立的目標努力前行。中級會計職稱預習階段知識點堅持更新,同學們堅持學習啊!
【知識點】債權人撤銷權
【所屬章節(jié)】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債權人撤銷權
(1)可撤銷的行為
①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chǎn)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chǎn)權益,,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
②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
③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chǎn)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
(2)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①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②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2017年簡答題)
(3)撤銷權之訴
①管轄法院: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以自己的名義,向被告住所地(債務人)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因處分財產(chǎn)而危害債權的行為,。
②訴訟請求: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③費用承擔: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④優(yōu)先受償:債權人對于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并無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p>
⑤自始無效:債務人,、第三人的行為被撤銷的,,其行為自始無效。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經(jīng)濟法》2023年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