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和清算_2024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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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公司解散和清算
【所屬章節(jié)】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解散和清算
1.公司司法解散
(1)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
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有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①公司持續(xù)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jīng)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②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比例,,持續(xù)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jīng)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③公司“董事”長期沖突,,并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jīng)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④經(jīng)營管理發(fā)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2)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①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chǎn)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后,,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3)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2.公司清算
(1)清算義務人及責任
①清算義務人,,是指有義務組織公司清算的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
②清算義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導致公司財產(chǎn)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應當在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③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chǎn)、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則實際控制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2)清算組
自行清算 | 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 ①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股東組成 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
指定清算 | 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公司股東,、董事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①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②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以下人員或機構中產(chǎn)生: ①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chǎn)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③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chǎn)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yè)知識并取得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 |
(3)清算組職權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①清理公司財產(chǎn),,分別編制資產(chǎn)負債表和財產(chǎn)清單;
②通知,、公告?zhèn)鶛嗳?
③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④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chǎn)生的稅款;
⑤清理債權、債務;
⑥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chǎn);
⑦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4)通知債權人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公告,,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5)清算財產(chǎn)
公司的清算財產(chǎn)是指公司清算時擁有的所有財產(chǎn),而不管公司清算是否占有該項財產(chǎn),,包括公司所有但出借給他人的財產(chǎn),、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等。
(6)清償債務
公司財產(chǎn)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chǎn),,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經(jīng)濟法》2023年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