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_2024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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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行政訴訟
【所屬章節(jié)】第一章 總論
行政訴訟
1.行政訴訟的特有原則
(1)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jù),,視為沒有相應證據(jù),。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jù),。
(2)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人民法院一般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而不審查行政行為的適當性或稱合理性問題,。與行政復議存在明顯的不同,,行政復議無論對于合法性問題,還是對于適當性問題,,都可以進行審查,。
(3)不適用調解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調解,,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4)不停止行政行為執(zhí)行原則
一般情況下,,不得因當事人提起訴訟而停止執(zhí)行行政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zhí)行:
①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②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zhí)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③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2.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行政訴訟:
(1)行政處罰行為。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行政強制行為,。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chǎn)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不服的,。
(3)行政許可行為。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行政確權行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行政征收,、征用行為。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行政不作為。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chǎn)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7)侵犯經(jīng)營自主權,、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土地經(jīng)營權行為。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jīng)營自主權或者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農(nóng)村土地經(jīng)營權的,。
(8)排除或者限制競爭行為。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違法要求履行義務行為,。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行政給付行為,。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行政協(xié)議行為,。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jīng)營協(xié)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等協(xié)議的,。
(12)其他侵犯人身、財產(chǎn)權等合法權益行為,。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chǎn)權等合法權益的。
3.行政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①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②海關處理的案件;
③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④其他法律規(guī)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2)地域管轄
未經(jīng)復議的行政案件 | 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
經(jīng)復議的行政案件 | ①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
②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 |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 | ①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
②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 |
因不動產(chǎn)提起的行政訴訟 | 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 |
4.行政訴訟的原告和被告
(1)原告的確認
受害人 | 受害人并非行政行為的相對人。當受害人因受到損害要求主管行政機關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責任時,,可以原告身份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
相鄰權人 | 相鄰權人并非行政行為的相對人,。當其認為相鄰權受到行政行為的侵害,與行政行為產(chǎn)生利害關系時,,可以原告身份起訴 |
業(yè)主委員會 | 業(yè)主委員會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業(yè)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為,,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業(yè)主委員會不起訴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shù)或者占總戶數(shù)過半數(shù)的業(yè)主可以提起訴訟 |
近親屬 |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訴訟的,,其近親屬可以依其口頭或者書面委托以“該公民的名義”提起訴訟 |
(2)被告的確認
直接起訴被告的確認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
復議案件的被告確認 | 經(jīng)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
【提示】存在多名被告,原告只選擇了部分被告起訴,,對于其他被告沒有起訴的,,人民法院通知原告應當追加被告,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但“行政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 |
【解釋】對于復議維持遺漏被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遺漏的行政機關為訴訟被告,,不再將遺漏的被告列為訴訟第三人 |
5.行政訴訟程序
(1)起訴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②因不動產(chǎn)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chǎn)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不履行的(在緊急情況下申請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guī)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2)受理
①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②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收取訴訟費用。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
(3)審理和判決
①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②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為依據(jù),。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guī)章,。
③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④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4)簡易程序
適用范圍 |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①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②案件涉及款額2000元以下的,;③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④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
【提示】發(fā)回重審,、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 |
審理期限 |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45日內審結 |
6.執(zhí)行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法強制執(zhí)行。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經(jīng)濟法》2023年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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