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變更與終止制度_2023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知識點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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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信托的變更與終止制度★
【所屬章節(jié)】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信托的變更與終止制度
一、受托人的變更
1.受托人的解任
當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chǎn)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chǎn)有重大過失時,委托人,、受益人有權解任受托人。委托人與受益人意見不一致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受托人的辭任
(1)設立信托后,,經(jīng)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辭任,。
(2)受托人辭任的,在新受托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托事務的職責,。
3.受托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受托人對委托人所委托的信托財產(chǎn)負有親自管理和處分的義務,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法履責,,其職責終止: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chǎn),;
(4)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資格喪失;
(5)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nèi)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zhuǎn)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