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_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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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民事法律行為
【所屬章節(jié)】第一章總論——第一節(jié)法律體系、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
一,、民事法律行為概述(大綱要求:掌握)(★★)
1.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分類標準 | 分類 | 典型舉例 | |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需要幾方意思表示 | 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 委托代理的撤銷,、無權代理的追認 | |
多方民事法律行為 | 雙方 | 合同行為 | |
決議 |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 ||
一方從對方取得利益有無對價 | 有償民事法律行為 | 買賣合同,、租賃合同 | |
無償民事法律行為 | 贈與合同 | ||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備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形式 | 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 票據(jù)行為 | |
非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 消費者到超市購買食品 | ||
民事法律行為之間的依存關系 | 主民事法律行為 | 借款合同(主)及相應的擔保合同(從) | |
從民事法律行為 |
二、附條件/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大綱要求:掌握)(★★)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
1.意思表示即為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
2.已成立的法律行為不一定必然發(fā)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備以下生效條件的法律行為,才能產生預期的法律效果: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4)具備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的生效要件,。
(二)附條件/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區(qū)分
(1)期限是必然要到來的事實(條件不一定會成就),這是期限與條件的根本區(qū)別,。
(2)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確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例如“下次下雨時”)。
(3)所附條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為,,但必須:
①是將來發(fā)生的事實,已發(fā)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
②是不確定的事實,;
③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而非法定的事實,;
④是合法的事實,,不得以違法或違背道德的事實作為所附條件,;
⑤所附條件限制的是法律行為效力的發(fā)生或消滅,而不涉及法律行為的內容,,即不與行為的內容相矛盾,。
2.附生效條件/期限VS附解除條件/終止期限
(1)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2)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3.惡意干預條件的成就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及所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大綱要求:掌握)(★★)
1.行為能力的判定
(1)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對于法人而言,民事行為能力隨其成立而產生,,隨其終止而消滅,。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 | 分類標準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不滿8周歲(<8周歲)的未成年人 |
(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自然人 |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8周歲以上(≥8周歲)的未成年人 |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18周歲以上(≥18周歲)的自然人 |
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2.效力界定
具體情形 |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 行為有效 | |
(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 行為無效 |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獨立)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 | 行為有效 | |
(獨立)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 行為有效 | ||
其他民事法律行為 | (獨立)實施的 | 行為效力待定 | |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的 | 行為有效 |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2)相對人(不論是否善意)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3)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四,、意思表示不真實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大綱要求:掌握)(★★)
1.虛假的意思表示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重大誤解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欺詐
(1)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脅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因乘人之危等導致成立時顯失公平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五、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大綱要求:掌握)(★★)
1.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可因撤銷權人依法行使撤銷權而歸于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2.可撤可不撤
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一旦被依法撤銷,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如果撤銷權人放棄行使或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該民事法律行為將自始作為有效民事法律行為對待。
3.撤銷權的存續(xù)期間
(1)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2)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4)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5)其他可撤銷情形下,,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六,、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大綱要求:掌握)(★★)
1.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2)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5)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
(1)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2)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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