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承擔違約責任_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五章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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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約的形態(tài)
1.實際違約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完全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不適當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預期違約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3.違約責任的承擔不以違約方有過錯為條件,,通常以存在違約行為且無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為條件,。(2022年新增)
(二)免責事由
1.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2.免責條款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免責條款,但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3.因第三人原因導致違約并非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預習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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