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的追索權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鞏固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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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歇了,,一鼓作氣吧,!現(xiàn)在感覺就像黎明前最黑暗的那一段,一咬牙就過去了,!一定要堅持到中級會計考試結束,,千萬不要放棄迎接黎明的希望。為了幫助大家備考,,東奧會計在線整理了中級《經濟法》相關知識點,,快來學習吧!
【知識點】匯票的追索權
1.到期追索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如承兌人、保證人)行使追索權
2.期前追索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
3.拒付證明
(1)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2)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3)持票人因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絕證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關證明,。
(4)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書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5)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6)承兌人自己作出并發(fā)布的表明其沒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可以認定為拒絕證明,。(2022年新增)
4.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5.追索權的行使
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2019A簡Q3,,2014簡,,2013簡Q2)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6.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7.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2)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2019C簡Q3)
(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2019C簡Q3)
8.再追索權
被追索人依照規(guī)定清償后,,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1)已清償?shù)娜拷痤~,;
(2)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3)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陳小球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