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_2022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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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締約過失責任
【所屬章節(jié)】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單元通則
【內(nèi)容導航】
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guān)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2.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泄露,、不正當?shù)厥褂迷撋虡I(yè)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qū)別
(1)違約責任產(chǎn)生于合同生效之后,適用于生效合同,,主要賠償?shù)氖锹男欣娴膿p失,。
(2)締約過失責任適用于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等情況,,賠償?shù)氖切刨嚴娴膿p失,。信賴利益的損失,一般以實際損失為限,,包括所受損失(如交通費,、咨詢費等)和所失利益(因喪失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機會而受到的損失)。信賴利益的賠償不得超過合同有效時相對人可能得到的履行利益,。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guān)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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