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的特性_2022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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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擔保物權的特性
【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第六單元擔保物權概述
【內(nèi)容導航】
1.從屬性
2.不可分性
3.物上代位性
擔保物權的特性
1.從屬性
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不可分性
(1)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擔保物權人主張就擔保財產(chǎn)的全部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如果留置財產(chǎn)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chǎn)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2)擔保財產(chǎn)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擔保物權人主張就分割或者轉讓后的擔保財產(chǎn)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3)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移,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債權人請求以該擔保財產(chǎn)擔保全部債務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主張對未經(jīng)其書面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物上代位性
(1)擔保期間,,擔保財產(chǎn)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2)抵押權依法設立后,抵押財產(chǎn)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權人請求按照原抵押權的順位就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帧?/p>
給付義務人已經(jīng)向抵押人給付了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抵押權人請求給付義務人向其給付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給付義務人接到抵押權人要求向其給付的通知后仍然向抵押人給付的除外。抵押權人請求給付義務人向其給付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抵押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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