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變動_2022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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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物權變動
【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一單元物權法律制度概述
【內容導航】
1.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2.物權變動的原因
3.物權法定原則
4.公示原則
5.公信原則
物權變動
1.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1)原始取得,是指非依據(jù)他人既存的權利而獨立取得物權,。如基于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取得物權,。
(2)繼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物權。如基于買賣,、贈與而受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在他人房屋所有權上設立取得抵押權。
2.物權變動的原因
物權變動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權發(fā)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
(1)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主要有買賣、互易,、贈與,、遺贈等。
(2)法律行為之外的法律事實,,主要有添附,、法定繼承、無主物的取得,、善意取得以及征用,、沒收、罰款等,。
3.物權法定原則
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guī)定,。
4.公示原則
公示原則,,是指物權變動行為須以法定公示方式進行才能生效。所謂法定公示方法,,在動產物權變動中,,是指“交付”,即動產占有的移轉;變動之后,,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則為“占有”,。在不動產物權變動中,,是指“登記”,即在法定登記機構登記變動事項,。
5.公信原則
物權變動以登記,、交付為公示方法,即使其與真實的權利不符,,對于信賴此公示方法而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法律應對其信賴予以保護。例如,,在不動產登記簿上,,A房產被登記為王某所有(真正所有人是趙某),李某信賴該登記而向王某購買該房產,,并完成了所有權轉移登記,。對于信賴該房產登記而進行交易的李某,法律仍予以保護,,即李某依法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